答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写明,婚约财产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彩礼返还额度应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部分返还。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双方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时间较长,甚至生育子女的,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原则上不应予以支持。
...展开